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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将添加“西地那非”的保健品作为“赠品”捆绑出售,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者:爵士焦点发布时间:2024-05-13访问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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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利益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危害群众身体健康

必将受到法律严厉追究

今天,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郭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并当庭宣判。

案 情 回 顾

2023年3月初,被告人郭某某通过租用房屋、雇佣业务员,以电话推销、快递邮寄的方式向老年男性销售男性保健食品。

同年6月,郭某某为牟取私利,在明知无任何合格证明的“肾黄金”保健食品掺有对人体有害的药物成分,食用可能会引起高血压等疾病反应的情况下,仍通过他人及网络途径购进“肾黄金”,并将其作为赠品,与海绵体修复素、海绵体修复膏保健食品进行搭配、捆绑销售。

截至同年8月底案发,郭某某共进购“肾黄金”750盒,已销售645盒,销售金额47899元。其余尚未售出的“肾黄金”105盒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从扣押的“肾黄金”中检出保健食品中禁止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法院审理期间,郭某某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裁 判 结 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4.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庭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六千元;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没收并予以销毁。

法 官 说 法

2012年3月,国务院食药监部门将西地那非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将西地那非非法添加入食品中,打着保健食品的旗号进行销售,坑骗消费者。不明真相的消费者食用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后可能产生严重的不良反应,甚至对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西地那非属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不需要对人体健康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即可构成犯罪,并且该罪的入罪条件没有生产、销售金额的限制,亦即无论生产、销售金额多少,均可构成犯罪。此外,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判处罚金时一般应当判处生产、销售数额两倍以上的罚金。

在本案中虽然所谓的“保健食品”是赠品,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品经营者应当对赠品的质量和安全承担保障义务。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捆绑销售的总价、赠品占整个套餐的进价比例,依然能够折算出赠品的销售金额,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惩处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震慑不法犯罪分子,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切实维护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同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惩治包括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内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作为贯彻落实“两行动、两措施”工作部署的重要内容。在日常司法办案中,注重保护企业科技创新,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助力构建平等、公开、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交易秩序。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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